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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通报

发布日期:2021-11-08 信息来源:本网 分享按钮

黑龙江省伊春原金山屯区文化广电体育局科员初桂娟违规核销差旅费问题

违纪人员情况。初桂娟,女,汉族,中专文化,1972年10月出生,1991年8月参加工作。1991年8月至2019年7月,任原金山屯区文化广电体育局科员;2019年7月至今,任金林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科员。

违纪事实。初桂娟任原金山屯区文化广电体育局科员,负责本单位职工工资和财政核销工作期间。2013年9月,初桂娟到哈尔滨参加省文体局组织的为期2天学习,核销差旅费时,初桂娟将其母范传玲和其弟初桂新的车费、补助费合计97.00元一同在单位进行了核销;2014年11月,初桂娟将本应由范传玲和初桂新个人支付的火车票、住宿费、补助费、其它等费用合计408.00元用单位公款核销;2015年8月,初桂娟将本应由将范传玲和初桂新支付的火车票,住宿费、补助费和其它等费用合计758.00元用单位公款核销;2016年8月,初桂娟将本应由范传玲和初桂新支付的火车票,住宿费、补助费等费用合计1192.00元用单位公款核销。综上,2013年至2016年,初桂娟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核销差旅费、补助等费用共计2455.00元。

 处理结果2020年12月2日,金林区监委决定给予,初桂娟警告处分;并收缴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