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10-09 | 信息来源:本网 | 分享按钮 |
第一条 秘密文件资料由专人负责登记、签收、传阅,传阅密件应当使用专用文件夹,要有登记签收手续,不得横向传阅,不得扩大传阅范围,阅办人阅后应及时将密件退回。
第二条 涉密文件资料无关人员不得拆封,由领导亲启的信件只能由领导本人拆阅。
第三条 文件传阅夹内的文件不得拆散、取出,传递人员要随时掌握其流向,传阅完毕后及时清点收存。
第四条 借阅、查询密件必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在规定场所进行,查询人要在登记本上签字后方可查阅。
第五条 涉密文件、资料和密码电报不得抄录、复印、拍照、录像等,因工作需要需摘抄的,要履行审批手续。摘抄时只能抄录有关内容,不得抄录日期和编号。
第六条 委内各业务科室、领导干部开会、学习带回的文件,一律由本科室负责登记、整理,按时间要求归档。
第七条 印制密件必须按批准份数印制,不得多印、私留,印制中的校样、半成品、印板、废品等应当按规定及时销毁,需要保留的底版应当按密件妥善保管,密件印好后,应当及时送到交办单位。
第八条 需要销毁的涉密文件、资料进行登记,按保密法规定,报请上级部门或主要领导审批后,统一处理,不得擅自销毁。
大箐山县纪委监委涉密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 非本单位工作人员严禁使用本单位计算机。严禁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制作、传递、使用涉密文件、信息、数据以及内部资料。
第二条 金纪工程内网仅限于纪检监察机关内部传输信息、文件、通知、报表、材料和数据,各室负责人对其管理使用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 涉秘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连接,不得将用于外部连接设备的介质连入涉密计算机,涉密计算机必须设置开机密码,定期对计算机设备进行维护。
第四条 存贮有涉密文件、信息的移动存贮设备(光盘、U盘、移动硬盘等)必须标明密级,并按同级密件属性进行保管和传输,存贮过涉密文件的移动存贮设备,即使已删除文件或格式化,仍需按其密级进行保管和传输,严禁将其带出机关。
第五条 涉密载体、设备或配件的维护、更换、维修、报废,需书面报请保密领导小组批准,由办公室处理,不得随意处置或丢弃,严禁私自拿出单位。请外单位技术人员到机关维修或维护涉密计算机或网络,必须登记并有专人监督。
大箐山县纪委监委办案保密制度
第一条 受理检举、控告、申诉严格按照保密有关规定办理,对案件或问题初核时,不准向被调查人暴露意图。
第二条 拟采取的调查手段、措施要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不准向被调查人泄露,严禁向与调查人有关的人员泄露案件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 严禁泄露当事人提供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
第四条 外出调查一般不准携带案卷,如确需携带时必须经领导批准,并做到两人专管,卷不离人,及时检查,相互提示,严防丢失。
第五条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案件内容,不准携带案卷和调查材料探亲访友、游览、购物等。
第六条 案件材料及其他有关文字材料,应按办案期间保密规定妥善加以保管,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
第七条 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对外宣传报道;需要宣传报道时,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 办案中如发生泄密情况,要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本单位保密领导小组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尽力补救。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党纪政务及其它处理。
大箐山县纪委监委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本人所掌握的国家、单位秘密,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国家、机关秘密。
第二条 严禁在无保密装置的有线、无线电话及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单位秘密。
第三条 对外提供涉及本单位工作方面的秘密,责任人应向本单位保密领导小组通报有关情况,严格履行报批审核手续,经主要领导签批后方可提供。
第四条 凡涉密文件资料必须在机关内阅读、办理,严禁带回家中或公共场所,外出工作确需携带秘密文件及涉密设备的,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妥善保管。
第五条 严禁将本单位内部会议中关于案件情况、重大人事、机构调整等信息在未公开前私自对外传播。
第六条 在处理涉密文件、信息时,不得有无关人员在场。
第七条 工作发生变动时,应将使用过的保密资料、设备及时进行移交。
第八条 严禁向废品收购部门或个人出售涉密与非涉密的文件、材料、报废的电子设备等。
大箐山县纪委监委印鉴管理制度
第一条 印章管理由专人负责,印章管理者,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抵制任何不正当的行为。
第二条 本单位日常工作中需上报的材料经领导审批后无需审批单,其余使用印章时,要严格遵守审批制度,未经第一负责人审批签字的,一律不得使用印章。
第三条 设立用印审批单,记录用章时间、文件内容、审批人、经办人。
第四条 严禁在空白表格、介绍信等材料上盖章。
第五条 不得将印章携带出办公室外使用,特殊情况需经领导审批。
第六条 印章加盖要符合公文制作有关规范要求,位置要正确,印迹要清楚。
第七条 要妥善保管印章,防止丢失、损坏,要保证印章清洁。
大箐山县纪委监委学习制度
第一条 根据委领导和上级部门的部署和要求,结合纪检监察业务的工作实际,制定学习计划和安排,由办公室组织开展集中学习活动,对全委人员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条 学习的内容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中心内容,着重学习党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纪检监察业务必需的专业知识。
第三条 每月集中学习一次,集中学习要互相交流学习心得、研讨学习问题、总结学习方法和经验,撰写学习笔记,共同提高学习效果。
第四条 每年组织委内人员分期分批参加上级部门业务理论等短期培训,同时本单位要自行举办有关政治和业务理论的学习培训。
第五条 学习交流与读书活动相结合。每年召开一次党员、干部职工学习交流大会,互相交流学习心得,推广学习经验,树立学习典型。
第六条 每年要开展“读书”活动,由委领导班子或党支部推荐有意义的书籍,使委内人员通过读书活动,开拓视野,陶冶情操,增长知识。
第七条 委内人员要按时参加理论业务知识学习,严格执行学习考勤制度、学习交流制度、学习档案管理制度、学习活动总结报告制度。
第八条 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发挥表率作用。要加强学习的检查,及时解决学习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学习任务落到实处。
第九条 建立学习考勤制度,委内人员有特殊情况缺席的,必须事先请假,学习考勤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学习笔记,检查学习效果。
大箐山县纪委监委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委公务接待管理,有效降低成本费用,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第三条 公务接待活动不得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插挂彩旗、不摆放花,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献花仪式,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第四条 公务接待活动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场所、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演出。
第五条 公务接待活动不得违规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
第六条 公务接待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七条 接待对象用餐标准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执行,以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安排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业务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
第九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条 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