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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纪检监察干部“十严禁”

发布日期:2020-10-26 信息来源:本网 分享按钮

一、严禁立场不坚、对党不忠,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做选择、搞变通。

严禁有失原则、缺少担当,不正确履行管党治党监督责任。

严禁脱离群众、自恃特权,在联系工作和监督检查中口大气粗、盛气凌人。

严禁越权逾轨、漠视规矩,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执纪执法活动。

严禁以案谋私、公器私用,利用工作便利收受或索要被监督单位、监督对象财物。

严禁违反程序、自行其是,违规使用审查调查措施、收集证据。

严禁假借名义、亲清不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严禁任意妄为、欺上瞒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或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严禁自律不严、作风漂浮,损害纪检监察机关尊严和纪检监察干部形象。

严禁家风不正、失管失教,干扰破坏社会公共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