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岔县纪委监委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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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岔县纪委监委监督执纪回访制度

发布日期:2020-12-04 信息来源:本网 分享按钮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渠道,促进纪检监察干部依纪依法履职尽责,努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回访对象:包括被审查(调查)单位党组织、被审查(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定期回访每季度一次,抽取办结案件的20%采取上门或者电话等其他形式回访。

第四条 不定期回访根据案件反馈情况,随时对已作出处理决定的纪检案件实行个案回访。

第五条 日常回访则按照定期、定计划对委机关纪检监察干部履职情况进行全面回访。

第六条 向回访的对象了解案件承办人员及承办单位在办案过程中有无违法违纪情况,征求回访对象对案件处理的意见或建议。

第七条 回访人员在回访工作中,应认真听取跟踪回访对象的意见,对他们反映的问题,及时给予解答,诚恳地予以接受,重要情况应如实汇报,及时处理。

第八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每月向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报送“第一种形态”及党纪政务处分人员名单。

第九条 回访工作应按照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的要求,认真填写《回访记录表》,并建立台帐备案。

第十条 对反映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依纪依规依法严肃处理;对受到诬告、陷害的,澄清事实,维护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正当权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