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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漠河县委书记王开明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发布日期:2022-05-13 信息来源:本网 分享按钮

  日前,经大兴安岭地委批准,大兴安岭地区纪委监委对原漠河县委书记王开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开明违反政治纪律,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权违规在干部职务调整、任职、录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违反群众纪律,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财产、群众利益遭受损失;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产权交易、资产评估,利用职权强令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行使职权;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手中权力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涉嫌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涉嫌贪污犯罪;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涉嫌挪用公款犯罪;在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工程承揽、项目开发、职务调整、干部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超越职权同意建设工程项目,致使公共财产和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王开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和党性原则,背离初心使命,政治上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目无党纪国法,大肆收受财物,将组织人事权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任人唯亲、任人唯权、任人唯钱,利用职权谋取利益,既想当官又想发财,搞“形象政绩工程”,好大喜功,家风败坏、生活放纵、道德沦丧、毫无底线,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严重污染任职地区政治生态,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影响极其恶劣,情节极其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大兴安岭地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大兴安岭地委批准,决定给予王开明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王开明简历

  王开明,男,汉族,1963年3月生,黑龙江呼玛人,1981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东北林业大学农村与区域发展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农业推广硕士学位,助理政工师。

  1979.09—1981.08 北安农业学校兽医专业学习

  1981.08—1982.11 逊克县畜牧局兽医技术员

  1982.11—1988.04 呼玛县兴隆乡兽医站技术员、助理兽医师、兽医站站长(其间:1985.09—1987.07黑龙江省农业干部管理学院畜牧技术管理专业在职大专学习)

  1988.04—1991.01 呼玛县三卡乡副乡长

  1991.01—1991.02 呼玛县古龙镇副镇长候选人

  1991.02—1993.01 呼玛县通用机械厂党支部书记

  1993.01—1994.06 呼玛县口岸办副主任

  1994.06—1996.07 呼玛县口岸办主任

  1996.07—1997.12 呼玛县口岸办主任、外事办副主任

  (1995.08—1997.12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在职大学学习)

  1997.12—1998.11 呼玛县口岸办主任、外事办主任

  1998.11—1999.01 呼玛县口岸办主任、外事办主任、旅游局局长

  1999.01—1999.07 呼玛县口岸办主任、外事办主任、旅游局局长、侨办主任

  1999.07—2000.08 呼玛县县长助理、口岸办主任、外事办主任、旅游局局长、侨办主任

  2000.08—2002.09 呼玛县副县长

  2002.09—2004.06 呼玛县委常委、副县长

  2004.06—2010.12 呼玛县委副书记、县长(其间:2006.01—2008.12东北林业大学农村与区域发展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

  2010.12—2011.12 漠河县委副书记、县长,西林吉林业局局长

  2011.12—2014.03 漠河县委书记

  2014.03—2016.11 漠河县正处级干部

  2016.11 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