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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室规章制度

发布日期:2020-12-04 信息来源:本网 分享按钮

第一条 为了确保纪检监察室在办案中严格保守案件的秘密,加强办案中的保密工作,保证纪检监察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纪检监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适用于纪检监察室办案人员和因工作需要接触案情的人员。

第三条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保密要求按照《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对案件或问题初核时,不准向被调查人暴露意图。

第五条 《立案呈批报告》、《初步核实报告》等有关案件材料,应指定专人登记、管理。

第六条 案件审查调查计划要同时制定保密措施,审查调查大案要案要有具体保密方案。

第七条 拟采取的审查调查手段、措施要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不准向被审查调查人泄露;严禁泄露当事人提供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

第八条 外出审查调查一般不准携带案卷,如确需携带时必须经领导批准,并做到:两人专管,卷不离人,严防丢失;上下车、船、飞机时,要及时检查,相互提示。

第九条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案件内容,不准携带案卷和调查材料探亲访友、游览、购物等。

第十条 移送审理的案件材料,要严格登记和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 阅卷笔录、审理讨论笔录等,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

第十二条 案件材料及办案请示、报告和其他有关文字材料,均应按《纪检监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划定密级和期限,并妥善加以保管。

第十 正在办理的案件,一般不对外宣传报道;需要宣传报道时,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批准。

第十 办案中如发生泄密情况,要及时向主管领导,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尽力补救;事后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并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保密委员会报告。

第十 违反本规定的,应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或其他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