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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岔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规章制度

发布日期:2020-12-04 信息来源:本网 分享按钮


一、案件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提出党纪政务处分意见,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二、审理人员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案情;不得接受有关当事人及其亲友的宴请和财物;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理人员是被审查调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理工作,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三、坚持审查调查与审理分离,复议复查、复审复核与审查调查、审理分离,审查调查人员不得参与同一案件的审理,审查调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同一案件的复议复查、复审复核工作。

四、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审查调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违法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或者对违纪违法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分管案件审理部门的领导批准后可提前介入审理。

五、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调查部门移送材料后,审核违纪违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证据之间是否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稳定的证据链;审查调查程序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齐全。对符合移送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可以暂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六、案件审理部门受理后,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应指定承办人具体负责,主审人由审理室视案件具体情况指定。

审理组要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承办人应提出书面审理意见并提交案件审理组集体审议。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核对违纪违法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审理谈话时案件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审理谈话应在阅卷完毕后、审理报告完成前进行;审理谈话要告知审理人员的身份和被审查调查人的权利义务,要核实调查认定或经审理改变认定的违纪违法事实。审理谈话要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要被谈话人逐页签名。

七、实行集体审议制度,承办人在案件审理组上汇报审理情况和处理意见,参加审议的同志发表对违纪违法事实、证据、定性和处理意见的意见,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提出案件审理组结论性意见。审理组提出初步审理意见后,形成审理报告。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应当在审核承办部门《起诉建议书》的基础上,形成《起诉意见书》作为审理报告附件。审议过程应当全程记录。

八、审理报告报经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监委委员党纪政务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前,应当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沟通并形成处理意见。

九、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向受处分人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或所在单位一定范围内以及本人宣布,并将处分决定送达本人,告知其权利义务。同时向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同级党委组织部门送达,并抄送、函告相关单位。

十、对被审查调查人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收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对涉嫌职务犯罪所得财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对经认定不属于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并办理签收手续。

十一、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需要移送起诉的,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十二、对不服党纪处分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对不服政务处理决定的申诉,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需要复议复查、复审复核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受理。承办部门成立复议复查、复审复核组,调阅原案卷宗,必要时可以进行取证。复议复查、复审复核报告经集体研究后报分管领导审批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作出复议复查、复审复核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