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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林县纪委监委“走读式”谈话制度

发布日期:2020-12-04 信息来源:本网 分享按钮

    为进一步落实依纪依法依规进行审查调查工作的要求,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谈话,促使审查调查工作人员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杜绝各种安全事件、事故发生,结合县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走读式”谈话是指审查调查工作人员在采取“留置”措施以外的,在函询约谈、信访调查、执纪审查、监察调查、审理谈话等审查调查过程中,与谈话对象进行不留置过夜的各类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谈话方式。

二、“走读式”谈话须在专用谈话室进行,县纪委监委专用谈话室由案管部门统一管理,需要使用的部门,应经其分管领导批准,再与案管部门办理谈话室使用手续后,方可使用。在谈话对象进入谈话室前,谈话人员应开启监控系统,确保整个谈话过程录音录像的完整性。

三、谈话前,审查调查组应针对谈话对象的身体、心理、性格、家庭等情况进行摸底了解。谈话对象被带到谈话室后,应当做好其思想工作,要求其关闭手机,对谈话对象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对可能伤害人身安全的物品进行登记后代为妥善保管。谈话结束时,代管物品当面交还谈话对象并由其签字确认。

四、谈话期间,谈话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2人坐在谈话对象身边,距离做到伸手可及,谈话对象的双手应当时刻处于谈话人员的监控之下,防止其采取自残、自伤行为;

(二)不得出现只有1名谈话人员留在谈话室的情形;

(三)提醒谈话对象不得销毁、丢弃、藏匿任何文稿或纸张,谈话对象使用过的纸、笔等物品,谈话人员应当在使用完后及时清点、收回;

(四)在事前了解谈话对象身体状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当面询问、现场评估,发现有较大谈话风险、不宜继续谈话等安全隐患的,经审查调查组分管领导同意后立即中止谈话;

(五)保证谈话对象合法权益,严禁对谈话对象打骂、体罚或变相体罚,注意观察谈话对象情绪和身体特征,稳定谈话对象情绪,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六)严禁留置谈话对象过夜,谈话时间不得超过当晚的24:00时。

(七)案管部门要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并立即督促审查调查组整改到位。

五、未尽事宜遵照《黑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走读式”谈话安全管理工作规定(试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