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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林县纪委监委谈话室管理制度和使用备案制度

发布日期:2020-12-04 信息来源:本网 分享按钮

丰林县纪委监委谈话室管理制度

 

1、谈话室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2、谈话室由分管领导和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3、办案谈话必须在谈话室进行,未经分管领导批准,办案人员不得擅自将被谈话对象带到其他谈话地点进行谈话。

4、使用谈话室时不得改变谈话设备原有状况。

5、办案谈话严禁在谈话室内用餐和饮酒。

6、办案谈话结束后,办案人员和案管人员要将录制的影音资料及时完整的进行备份保存,任何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删除资料内容。

7、在谈话室对调查对象或证人进行询问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8、谈话室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入谈话室前检查是否存放利器等易导致安全事件、事故发生的物品,要确保谈话室的卫生整洁。

9、办案人员应掌握正确使用谈话室内的基本医疗设备及应急药品的技能,遇有突发情况应立即启动办案安全应急预案。


丰林县纪委监委谈话室使用备案制度

 

1.谈话室使用实行申请报备制,纪检监察部门在使用前,正常履行书面申请,分管领导签字,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谈话要严格执行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的要求;严禁留置谈话对象过夜,谈话时间不得超过当晚的24:00时。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调查对象带离规定谈话场所。

    3.谈话过程要实行全程录音录像,谈话期间不得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4.认真落实谈话录音录像资料保管留存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对查办案件实行一案件一刻录,纪检监察部门随卷留存,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核查。

5.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要定期检查审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资料。

6.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调查组组长为审查调查安全第一责任人,要经常督促落实审查调查安全工作。

7.审查调查组要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安全员要明确安全责任。

8.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要开展经常性不定期抽查,对于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