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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林区纪委监委办案工作纪律

发布日期:2020-12-07 信息来源:本网 分享按钮


一、不得明知是涉嫌违纪人员及其亲友,而与之建立私人联系和交往。

二、不得通过发案单位或涉案人员为本人、亲友办理私事。

三、不得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馈赠和娱乐消费。

四、不得向被调查人及其亲友,或者涉嫌违纪的被调查单位私自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其他物品或报销各种费用。

五、不得私自改变、隐瞒、销毁或伪造证据,歪曲事实,形成错案。

六、不得采取逼供、诱供等手段获取证据,侵害党员民主权利或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七、不得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或者拒不执行,拖延执行领导的工作安排。

八、不得隐瞒与被调查人的关系而不进行回避。

九、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为案件当事人说情。

十、不得打听、了解职责范围内不应该知道的案件情况。

十一、不得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的内容及领导批示或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的情况和举报材料的内容。

十二、不得违反案件保密制度,传播案情,或者向案件当事人和涉案人员及其亲友通风报信。

十三、凡违反上诉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